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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生涯回憶錄:說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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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被告有說謊的權利,但對於明明白白的事實,如果被告還硬要否認,不但不會對他有利,還等於挑釁法官檢察官會連這麼假的謊言都看不出來!
我辦過一個強制猥褻案,19歲女生當外拍模特兒,被告用臉書帳號跟她聯繫約旅拍。結果她指控被告對她毛手毛腳。我看了初步證據,知道只要被告否認,就很難起訴。如我預期,被告否認對她動手。但他甚至否認見過被害人⋯

臉書帳號是他的名字,頭像是他的照片,他還在對話中說了自己的手機號碼,被害人第二天就報案並指認他。但他説他臉書帳號不是這個,照片被盜用,手機號碼也不是他的,他從來沒有約女生外拍⋯
我要求看他手機內照片,裡面有兩個女子的照片,都身材窈窕,穿著貼身,妝容完美。我問那是誰,他說是他女友還有前女友。我看著他的臉,真不敢相信他說的出口!

我問他女友住哪,他說不知道地址。我問他女友生日,他說了個日子。我立刻要他下次帶女友來作證,他說好,但口氣明顯硬撐。
我明知道即使證明手機裡的女生不是他女友,甚至證明他就是約被害人出來的人,都不足以定他的罪。但我就是被他惹火了,賭他不可能生出個女友來,也爭取時間再想如何突破⋯
下庭後我就函詢手機號碼申登人,三周後得到的答覆是第二類電信公司。我不死心,繼續函詢!
在等到答案前,第二次開庭時,被告當然沒帶女友。我再次詢問女友姓名生日,名字一樣,但生日差了十萬八千里。我問他為何不同,他說因為他上次以為我問紀念日!我說那天他在做什麼,他說在做水電,但老闆他只知道綽號,我繼續叫他下次帶老闆來。
再次開庭前我等到了電信公司回函,當然申登人就是他!但即使如此,強制猥褻證據還是不足。
不甘心的我再次回想案情。想起被害人怯生生地說,當初被告在臉書徵求模特兒,說拍一次3000元,還請她多帶500元房間費用,說之後一併給她。但被告都沒給她!

他們的對話紀錄清楚記錄了這個過程!而且被害人之後催促他還錢,他回答馬上匯款,然後就消失了!這不就是刑法339條之4第3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的加重詐欺罪嗎! 
最後一次開庭,我問他後面不付錢的部分,他當然繼續否認,但當我告訴他這構成1年以上的加重詐欺罪,不可能易科罰金時,他的臉色瞬間大變…
不認罪是你的自由,但追究到底是我的職責!想把檢察官當笨蛋耍,就要有承擔後果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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