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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生涯回憶錄:家暴案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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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連放兩天、三天,眼看可能還要放第四天,許多有小孩的朋友在臉書上吶喊快崩潰…。二十四小時帶小孩,又只能在家,無處消耗孩子的精力,我可以想見家長們的壓力。這也讓我想起多年前承辦的一起受到極大矚目的家暴案。

案情大致就是小男孩幫爸爸買外食,但口味不如爸爸的要求,被爸爸斥責,媽媽幫孩子說話,但結果母子都被爸爸家暴。

說實話,以我在新北地檢署擔任婦幼保護組檢察官數年的經驗,這個案件的情節相較於其他家暴案件並不特別,而母子當下所受的身體傷害也不算嚴重,那麼為何這個案件受到極大的社會矚目?

原因是,這位父親從動怒到施暴的過程都被母親的手機錄影下來,並發布到網路上。被害者視角的畫面讓無數網友彷彿身歷其境地感受到這位父親的憤怒與孩子所犯的錯多麼不成比例,而接著動手的暴力行為又為母子帶來多大的恐懼。

當時記者還可以自由進入新北地檢署,因此天天到我辦公桌前探詢偵辦進度。記者明知我會保護當事人隱私,不想讓他們有機會在地檢署外拍到當事人,但還是拐彎抹腳地想打聽哪天開庭,我也就虛與委蛇地實問虛答。還好後來所有當事人都順利進出偵查庭,沒有受到媒體包圍。

因為案發過程都在手機影片裡,這件案件偵辦起來其實是很簡單的。但是媒體關注讓事情變得複雜。到偵查庭時,母親請了律師,不但要就自己跟孩子這次的受傷提告傷害罪,還要提告強制罪以及刑法第286條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育罪等等。

刑法第286條規定的是,加害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我相信以這位父親當時的情緒控制問題,他確實可能不是第一次對母子動手;也因為不是第一次,所以母親才會有防備地偷偷錄影。但畢竟當時孩子的身體發育與健康狀況都與同齡孩子相當,顯然沒有到達受父親妨害的程度。而過去父親究竟有何暴行或頻率為何,除了媽媽的證詞,也沒有其他客觀證據,這部分當然無法起訴。

母親既然請了律師,想必律師也告訴過她這部分不可能起訴,那麼為什麼還要提告呢?最可能的原因是要讓父親害怕,也藉此讓媒體更大肆報導,而在離婚或賠償訴訟中願意讓步。

我理解這樣的訴訟策略,但也對於孩子因此要在偵查庭上要回答更多困難的問題感到難過。因為家暴最不同於一般傷害案件的一點是,施暴者經常同時也是受暴者最親密的人,是受暴者其實渴望認同與依賴的對象。

我記得要請孩子作證時,一開始媽媽跟律師想要在旁陪同,但孩子其實已經小學三年級,而且應答如流,加上母親已說要跟父親離婚,我知道母親在身邊,孩子是不可能無負擔地說出自己的想法的。我問他可以自己在偵查庭回答嗎?他毫不猶豫地說好。

他獨自在偵查庭時,清楚描述了那天案發的經過。但當我盡量溫柔地問他過去爸爸是否也常打他?現在會不會害怕爸爸?以後是否想跟爸爸生活在一起?他的回答猶豫了。他是個堅強的孩子,最後還是都給了我答案,但我一直記得他眉眼間的憂鬱,也記得他一再問我,媽媽會不會知道他回答了甚麼…

我也記得偵訊這位父親時,他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多加辯解,只是一再懊悔地表示自己情緒控制有問題,不該喝酒,希望還能跟兒子同住…

在偵辦過程中,媒體對這件案子幾乎天天報導,還有許多人跳出來自詡正義之士,甚至找到這位父親,對他施加私刑,他也被迫在陌生人的鏡頭前多次公開道歉。但這樣的道歉是孩子想要或需要的嗎? 對他而言,父親被肉搜並這樣公開懲罰,會讓他感到開心或得到補償嗎? 

這件案件我沒有意外地起訴了父親傷害罪,法院也判決了。父母雙方很快協議離婚,孩子監護權歸屬母親,父親要支付扶養費,算是和平落幕。但根據法務部統計,上開案件發生的那年,地檢署受理的家暴案件有七千多件,而這只是其中一件,更何況還有許多未報案的黑數。所以活在家暴陰影中的被害者還有多少?我們難以計算。

更重要的是,以刑罰處罰家暴的施暴者,讓孩子暫時脫離暴力威脅,這當然是必要的,但這樣的處罰並不能讓受暴者成為贏家。對受暴的孩子而言,如果這樣的父親能因為受罰而醒悟,能學習成為一個負責而溫暖的父親,讓孩子得以重新建立生命中最重要的依靠之一,才真的是最美好的結果。即使這樣的結果可能極其稀有,但至少,在面對這許多家暴案件時,我期盼,或許在法律力量介入之後,一個家庭會有改變的契機,而扭轉一個孩子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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